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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0-09-03 01:35:57
来源:
德格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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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德格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四)未经批准和标注有“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我县单位领导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作或提供信息的科室负责对政府信息的内容、属性等进行初审,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建议。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该注明理由;

  (二)室负责人对信息内容和属性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报请分管领导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第七条 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经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可以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办理涉密公文,制作涉密信息时,应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文办理笺指定位置和公文、信息首页右上角准确标注密级。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文件或信息,应标注“内部资料”等警示字样。

  第十二条 各部门拟办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时,应在发文处理笺指定位置准确标注信息公开选项。除标明“主动公开”的公文和非公文类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其它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办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义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致使政府信息公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未被批准的政府信息;

  (三)擅自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