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格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7号)和《中共德格县委办公室 德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德格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委办发〔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格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承担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审工作,负责查处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上级有关救济对象和救济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五)草拟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划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草拟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改革。
(七)草拟全县殡葬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承担对孤儿、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城乡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县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及流浪儿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执行和日常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收容、遣送管理规章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 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德格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德格县民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各股室工作;参与全县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起草等工作;负责单位内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县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加快推进我县民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内部的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内部的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社会管理政权社区股(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股)
草拟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县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管理,指导、管理监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合法性、社会组织和县民政局直管的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草拟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草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康发展。草拟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草拟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撒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勒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县域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和指导县域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特困人员社会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各级财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使用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草拟全县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起草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殡葬服务,参与起草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跨省、跨州、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庞护救助工作。承担县域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草拟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相关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草拟全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草拟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服务基本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并承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点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德格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德格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