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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5:43:16
来源:
德格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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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格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史志编撰工作;负责机关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承办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民族和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协助研究提出全市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二)宗教股。负责全县藏传佛教寺庙僧尼、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负责全市佛学教育场所的管理,积极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负责游散僧尼及外来僧尼的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工作;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等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推进寺庙社会化管理。负责承担全市藏传佛教寺庙活佛转世工作;负责未成年人入寺、境外回流入寺僧尼的管理;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负责违规宗教设施清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等工作,协助管理宗教院校,审查寺办佛学院的教材;协助做好僧尼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汉传佛教、伊斯兰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汉传佛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相应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相应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对汉传佛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汉传佛教、伊斯兰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的依法管理工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相应宗教团 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相应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推进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开展民族宗教领域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全市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协助开展全市少数民族重大庆典活动;承办各类宣传资料、培训书籍和史志编撰等工作。

(三)民委股。协助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助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 协助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协助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拟订政策措施;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有关工作;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民族宗教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承担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有关工作,并提出建议;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指导督促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工作开展;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科普推广工作等具体事宜;组织开展全市性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承担涉及民族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资料的审核工作。拟定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藏语文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族语文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规范化、标准化研究,提出新词术语标准建议。

(四)德格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公室。负责推动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全完善创建工作各项机制,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制订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示范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培养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