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牧区及畜牧食品产业发展、科技技术知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组织起草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农牧农村和科技事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依法行政。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申报工作。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县农业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等。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种子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执行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草(料)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级和州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中央、省、州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同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县本级办理的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七)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发展与改革,负责编制全县烟叶种植规划方案,督促检查烟叶种植方案贯彻落实,协调烟草工业、商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县级烟草扶持项目。
(十八)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负责组织全县重大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应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引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归口管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及其他科技专项经费。
(二十)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有关科技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二)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协调州内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五)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十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三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三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州、县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工作,强化行业管理和全系统组织机构管理。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指导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承担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的经营管理任务,协调有关配套政策的落实。落实有关涉农商品的经营政策,配合质检、物价、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质量、物价、市场整顿与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按照中央、省、州、县确定的供销社改革方向,加强对全系统改革的指导和协调,不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负责全县农牧业生产资料的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指导农资经营企业转换机制,参与竞争,规范运行,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配套服务。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培育壮大相关龙头企业; 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通过改造县级联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健全为农服务组织,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充实服务内容。指导乡级供销合作中心及社属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实行开放办社,创新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优化经营结构,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十二)协调供销合作社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要求,依法维护乡级社、社属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落实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负责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财会、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开展系统内职工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采集、传递、交流、发布以农副产品为重点的各类商务信息,为系统内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渔政管理站不再承担渔政、网具监督职责。县植保植检站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监督管理职责,县种子站不再承担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职责,县农机监理所不再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和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5.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三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中藏药加工业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中藏药材种植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烟叶工业发展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全县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推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