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贯彻实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全国、全省、全州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完善和统一全县各项核算制度和方法。
(二)承担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业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依法治理统计工作,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开展对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和查处工作,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各乡(镇)统计站由上级财政或统计部门划拨的统计经费。
(八)组织制定全县统计数据库、统计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县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管理和实施全县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