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格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7号) 和《中共德格县委办公室、德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德格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委办〔2019〕2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德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贯彻执行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
(四)指导城镇建设管理。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石油液化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及建筑风貌提升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六)建立本县工程建设体系。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法规,执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建筑业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监督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县级民间建设组织的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
指导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九)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对外联络、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信息收发、法制宣传教育、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调研材料和筹备会议;工、青、妇和目标管理等工作;信访工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争取、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行业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并指导和监督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相关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建筑业管理股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相关政策;指导和 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备案工作;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施工、建筑制品、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单位、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持证上岗管理、资质初审核查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配合推进“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县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成果的监督管理;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指导全县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推广并监督执行;组织州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成果的监督管理;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2.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严肃查处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中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监、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工作,负责掌握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市政、房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政质量和安全的信息上报,按规定指导和收集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3.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全县城镇新 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及设防标准进行审查并监督执 行,对全县村镇和农牧区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 门对全县城镇既有老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安全检查、审核加固方案等;负责全县震后震害调查、灾情统计、 建造临时住房技术指导;负责全县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股
1.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城镇房屋征收、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县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及建筑风貌提升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四)城市建设与管理股
指导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指导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五)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及建筑风貌提升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和小城镇的建设。
负责全县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组织指导公园城市建设;指导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和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的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城
市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风貌管控和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全州城乡提升、新型城镇化、“厕所革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 6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工程师 1 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1 名。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德格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德格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