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禁牧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公众、各方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德格县禁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原蓄平衡工作的通知》(甘林草发〔2022〕50号)要求,促进德格县草蓄平衡发展,加强全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有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草畜平衡发展,加强德格县草原生态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确保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畜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本办法有效范围
在德格县境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本办法所称禁牧
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
(一)草原植被盖度50%以下;
(二)海拔4500米以上生态十分脆弱的天然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
(四)其他应当禁止放牧的。
五、禁牧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中规定的主要职责涉及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在本办法实施中由农牧、林草部门共同协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