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格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德府规〔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格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德格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德格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德格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提高园区建设质量,发挥农业园区示范带动效应,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孜州现代农(林)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的通知(甘农领〔2022〕14号)、中共甘孜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孜州现代农(林)业园区分类创建认定评分标准》的通知(甘农领〔2022〕15号)、中共甘孜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原粮仓·百园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甘农领
〔2023〕11号)等文件,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园区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从事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农、林、牧、特色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县级农业园区。
第三条 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甘孜州德格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主体内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二)基础设施:园区布局合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有必备的仓储、交易、配送等物流设施,有农产品销售平台。
(三)产业规模:县级园区要求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应为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生产种植及循环农业类型。采取“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种植方式或“畜禽-粪-沼-蔬”生态循环方式组织生产,养殖生态畜禽,种植高原优质蔬菜。园区规划面积应达到300亩以上,已建成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养殖类应为标准化养殖场且养殖规模合理,与种植规模相匹配,并配套建有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无污染。规章制度、田间档案资料健全,管理规范。园区内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的规模或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较为完善。
(四)科技水平:园区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采用种养循环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设施化,率先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及良种、良法,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
(五)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环节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畜禽养殖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投入品购买、存放、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人员和制度。
(六)示范带动:园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域,园区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解决农民就业能力强,园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对脱贫户及监测户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七)其他要求:园区选址科学合理,符合县、乡(镇)总体规划及农、林、水、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规划,并经县发改局办理园区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按县自然资源、农牧农村及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土地备案和环保手续。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五条 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园区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初审合格园区由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至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三)县农牧农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乡(镇)上报的园区规划方案、建设业主和投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县级园区认定建议名单,报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命名授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自筹资金。园区业主是园区建设的投资主体,各园区业主按照园区建设规模、功能、标准自筹资金建设园区。
(二)补助、奖励资金
1.中央、省、州、县安排的支持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
2.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可用于园区建设的资金。
3.通过项目整合的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园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园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
(二)县级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的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教育培训、产品加工、品牌打造和达到园区标准的奖励、补助。
(三)中央、省、州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在现有的产业基础上,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产业发展上。并按照省、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严格实行报账制。各归口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监管,并对各监管的项目负责,园区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四)州、县整合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所属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园区建设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
(六)为支持县级园区发展壮大,各类产业奖补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园区建设。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八条 经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考核,县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和农业现代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实施方案对全县农业园区的建设实行年度考核。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是企业业主。各乡(镇)政府抽调专人负责具体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工程进度、完成规划投资情况,协调解决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园区所在镇专职办公人员每季度向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和农业现代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园区建设情况报告,年终上报年度总结。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园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
(三)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园区,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园区,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等措施。县政府对完成任务突出的乡(镇)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乡(镇)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由认定机关撤销其资格,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取得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以及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