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德府规〔2024〕5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德格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是县委、县政府积极 响应州委、州政府的号召,由县红十字会机关在县委、县政 府的领导下组织县民政局、县精神文明办、县妇联、县总工 会、团县委、县残联、县工商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 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献爱心,为救助弱势群体而设立的专 项公益基金,是县委、县政府倡导实施爱心帮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甘孜州爱心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公正、尊重捐方意愿、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财政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用于安老、扶孤、助残、助学、救灾、大病救助等方面。
第六条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县红十字会机关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计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县红十字会机关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机关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九条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的管理由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评审委员会总负责,县红十字会机关具体执行。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县红十字会机关必须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基金的使用,县红十字会机关必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包括申请表、评审表、资助告知书、银行票据、医疗救治费用清单、资助告知书回执等)。项目档案要保存十年。财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年度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三条 成立“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基金筹集情况,制定基金使用细则和基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督导,对基金的资助评审办法进行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要定期汇总分析该基金的求助及资助情况。按季度向州红十字会上报《慈善爱心基金资助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定期向县委、县政府、相关监督、审计部门汇报资金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安老、抚孤、助学、助医、济困、救灾。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按照县红十字会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县红十字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红十字会机关接到申请后,应采取走访等方式严格核实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资助范围、资助金额及资助款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评审委员会依据基金筹资情况,召开评审会议,对因病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资助的,可采取网络、电话、传真方式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筹资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三)有限资助原则:即以家庭自救为主,基金资助为辅;
(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求助对象条件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五)一次性资助原则:即每个申请人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二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甘孜州红十字会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同时寄出《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资助告知书》。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完成终审后将资助款拨付申请方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在拨付资助款后回访受助者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接受社会监督 和专项审计,每年定期通过甘孜州红十字会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需加强对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半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县红十字会机关是否建立专账科目以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对纳入救助项目资助范围资格的认定是否公正、透明;
(三)县红十字会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受助者账户;
(四)县红十字会机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三十条 接收到受助者的举报,县红十字会机关应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基金使用中,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者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资助标准
第三十二条 除捐赠者指定、按照捐赠者与县红十字会机关签订的捐赠协议实施救助之外,实行限额救助。
(一)安老、扶孤: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特指不能纳入“五保”但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指无实际有效监护人扶养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根据具体情况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最高2000元。
(二)助学:非义务阶段在校困难学生,根据具体情况 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最高2000元,已在其他单位或部门获得救助的不再救助。
(三)助残:无劳动能力且因病或生活困难的残疾患者,根据具体情况救助;救助标准为治疗费用在相关部门报销后仍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自付费用的每人最高救助20000元,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每人最高救助10000元;生活困难的每人最高救助2000元。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癌症中期、晚期或患有其他重特大疾病的困难人群,根据具体情况救助。救助标准为治疗费用在相关部门报销后仍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自付费用的每人最高救助20000元;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自付费用的每人最高救助10000元;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每人最高救助5000元(心脏病、尿毒症、罕见疾病等定额救助)。
(五)突发性灾难:因发生各类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泥石流等),因灾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群体,根据具体情况救助。救助标准为最高救助5000元。
(六)特殊救助:年内家庭多人患重大疾病进行治疗,致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群体,根据具体情况,救助标准为最高救助3000元。
第九章 救助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一次性救助,经评审会评定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救助金,特困人群大病救助及应急突发事件发生需紧急救助的,由分管领导紧急组织召开县红十字会机关机关办公会议决定救助,救助资金由爱心慈善基金中支付。
第十章 审核发放
第三十四条 符合慈善基金救助条件的对象向县红十字会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救助条件凭证。
第三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对提出救助申请的资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机关将审核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终审后由县红十字会机关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三十八条 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投诉或举报的,公示期满后县红十字会机关将资助款拨付申请方的账户。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举报的,重新进行审核,暂不拨付资助款。特困人群及应急事项发生需紧急救助的,由分管领导紧急组织召开县红十字会机关办公会议决定救助,救助资金由爱心慈善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后执行。《德格县爱心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