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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格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2021-08-10 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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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我县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甘孜藏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权、职责

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七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推进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企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调查研究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九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可委派或建议委派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每年与国有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共同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不限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审计、评估、法律机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实施过程或成果监督。

第十四条 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具体管理,参照《德格县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独资企业的三年发展规划;
    (五)国有独资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计划;
    (六)国有独资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置换活动等重大资产处置活动;
   (七)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八)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
   (十)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权;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
    )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纳入需要批准名单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解散;

)其他项目无需经本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由国有企业审核批准并将设立情况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国有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不得超过3层。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特别重大事项、需由国有企业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事前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三)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产品被外国或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四)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企业定期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委派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后及时将其履职有关情况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附股东、董事签名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开展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国有独资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五章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规定监督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审核和认定、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权益变动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等事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介机构选聘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督,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保障企业国有产权公平、公正、公开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规划,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开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评价。

第六章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职工监事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监事会或监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派驻监事会或监事的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检查。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报告,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派驻监事会或监事的企业召开董事会以及涉及企业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邀请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
    第三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做好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企业财务动态监测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并接受审计机关等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未及时报告与其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予以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而未报审核批准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重大事项应当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或报告而未备案或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监事会或监事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四)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监事履职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的;
    (五)同国有产权交易对方、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撤职或免职,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德格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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